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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应注意内容选择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8日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只有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才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均存在差异。
  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则是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要求按照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来确认。
  持有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且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但对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如何严格鉴定“股权转让”与“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的填报中,应当注意:本表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不填报A105030,直接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应当直接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行中。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要求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投资收益。因此,投资企业需要填报A105030作纳税调整。同时,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若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企业还需再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类似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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