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上)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5日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即将拉开帷幕之际,许多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其能否抵扣进项税金,而抵扣进项税金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重要的关系。为帮助广大建筑企业掌握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本文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了10种业务流程中的开票技巧,以飨读者。
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等发票的开具情况
(一)“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
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营业税建安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建安发票。
(二)“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等费用的发票开具技巧
(一)“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分析,房地产企业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具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二)“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
“营改增”之后,由于质量保证金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水电费是一部分,所以,房地产企业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如果业主是非房地产企业,则必须向非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施工企业与业主办理结算未收到款项的发票开具技巧
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而未收到
结算工程款,且在工程结算书中明确了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等待到今后收到工程款时,再给业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只针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而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且在工程结算书中没有明确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给业主开具全额结算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发票开具技巧
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中分别注明,而且在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也必须分别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