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下)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2日
建筑施工企业租用机械设备的发票开具技巧
建筑公司向工程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则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向工程租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则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公司向个人租赁建筑设备,则个人到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抵扣3%的税率。
“营改增”后,沙石料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后,沙石料很难获得发票,必须要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金,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当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沙石厂采购沙石料,这样则可以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
建筑企业售后回租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其发票开具往往是由项目经理自己采购建筑材料,材料款由项目经理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然后项目经理凭材料供应商开具以施工企业为抬头的普通材料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营改增”后,如果还是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则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具体如下:
第一,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犯了“票款不一致”和“三流统一”的 错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第二,由于采购 、货款支付和索取供应商发票缺乏制衡机制,很容易出现项目经理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从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项目部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依照采购合同付款给供应商。
给业主是非房地产公司的开具发票技巧
依照《增值税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动产或建筑物的进项税金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基于此规定,如果业主是非房地产公司,例如,是工业企业、 城市投资开发公司,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筑企业为以上业主施工完毕,工程结算,收取工程款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业主是房地产公司,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分包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总分包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四类分包人的发票开具技巧:(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则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二是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或协调费的发票开具技巧。由于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或协调费是基于总包向分包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营改增”前必须向分包人开具服务业的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必须向分包人开具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是一般纳税人)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总分包人间违约金和罚款的发票开具技巧:(1)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分包收取总包人的违约金,则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金;(3)总包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下分包人应承担的罚款,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