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非货币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06日
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一) 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视同销售的相关涉税法规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规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结论
根据上述法规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涉税风险的控制
针对以上对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涉税风险:
1.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 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