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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企业进口飞机载重在25吨以上减按5%征收增值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17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通知》强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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