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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股转转让由出让方缴纳1‰的印花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12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46号)和《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47号),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和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财税[2014]46号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税[2014]47号明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两政策的执行时间均为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