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查询
社保税可按保障项目分设不同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18日
当今世界三大社会保障税模式包括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种不同模式各有特点,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的改革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我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建立可以参照德国模式——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作部分调整。
一是应加紧制定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律,确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普遍性和公平性相结合、权力制衡等立法原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在纳税人的确定上,应当覆盖国家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国家公务人员及上述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人均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是计税依据规定应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对于自有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对于农村居民分两种情况:对于进城务工或本地创业、收入水平接近或超过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农民,按上述方式确定计税依据。此外,可由征收部门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四是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设置“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其他”四个税目,其中“其他”税目为预留税目。这样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简化征税手续,也为以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体制打下基础。
五是应合理设置税率。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单位和个人的纳税能力,应合理设置税率。税率水平适度,刚开征时税率定得较低,可考虑实行分享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按保障项目分别设置不同的税率,我们认为,可参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将养老保险税率定为20%,失业保险税率定为1%,医疗保险税率定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