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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准备金余额是否纳税调整?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1日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16年度担保收入100万元。公司2015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20万元,2016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30万元(少于50%的规定),我公司2016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合计50万元(符合50%的规定),我公司应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据此,公司2015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20万元,应转为2016年收入,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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