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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基金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2日

 

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与购买职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七)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二)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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