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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期限 ?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问题: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和报送期限是什么?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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