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筹划
人为确定主辅业比例就是独立核算?错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2日
随着当今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混业经营的情形日益增多,两者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不清晰。因此,一些物流企业误读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关于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的相关规定,认为只要人为设定一个主辅业收入比例就属于独立核算,进而造成抵扣不合规和计收不合规等情况的发生。
案例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组对M物流企业所属2012年~2014年度纳税情况开展了税务稽查。在调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时,发现该企业自营改增以来,有部分交通运输业务(11%税率)和物流辅助业务(6%税率)的应税收入额比例均为3∶1。这让检查组人员觉得十分可疑,随即要求企业提供此类业务合同,发现该企业作为受托方与客户签订的均为交通运输合同,合同以“门到门”“站到站”运输为主。合同总体框架为:由铁路运输系统作为第三方提供“站到站”运输服务,“门到门”的短途分送服务由该企业自身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提供,并在合同中注明了该企业承揽此运输业务所涉及的短期仓储周转、装卸搬运等具体工作环节。合同仅注明运输总价款,并约定该企业就运输过程中发生货运事故或出现货损、货差承担责任。
检查组随即约谈了M物流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坦言自己对营改增中的运输和物流辅助业务的区别不太理解,认为该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当中发生的装卸搬运类工作,应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独立于交通运输服务之外,因此就以一个固定比例将物流辅助服务单独划分出去,这样做就达到了分别核算的效果,也就符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各自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检查组发现,基于上述错误理解,在实际收取和开具发票操作中,M物流企业将取得的第三方运输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全额抵扣处理,在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则按照预设的比例计算销售额,分别开具11%税率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检查组认为,M物流企业承揽运输业务中所发生的装卸、搬运、仓储短期周转等工作环节是支撑“门到门”“站到站”运输业务的必要条件,缺少上述工作则无法实现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不能简单以一个人为设定的固定比例确定运输服务主业和辅助业务,更不能以此套用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例如,M物流企业为A客户提供“门对门”运输服务,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再从A仓库运输到甲地货站,到装车再到乙地货站和仓库等各运输环节,均需要装卸搬运和短期仓储,但这些工作是从属于运输服务主业的,是运输服务中必不可少且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是企业承揽运输业务必须付出的成本,不可能构成主体业务。因此,简单地按照一定比例将搬卸装运等工作从运输服务总价款中拆分出来,并套用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不能代表该企业承担了一项物流辅助业务,也无法做到收入与成本的合理配比。
换言之,假设M物流企业受上述同一客户委托为其再提供仓储服务,与委托方签订单独合同或在框架性合同中有单独业务表述,有具体的仓储服务价款或收费标准,在计收环节与运输收入做到明确区分等,可以认为M物流企业提供了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另一项应税服务,并做到了分别核算。在此情况下,就收取的该笔价款按照物流辅助6%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才符合106号文件规定。
建议
“营改增”对于物流行业的影响较大,检查组建议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最新的“营改增”政策,重点关注对于混合销售、兼营方面的规定。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当出现同时发生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要做到准确划分,分别核算,不然就会出现涉税风险。同时,准确掌握物流相关的税目定义,对于做出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中关于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物流辅助服务具体税目的定义。如果遇到掌握不准确的税务问题,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案例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组对M物流企业所属2012年~2014年度纳税情况开展了税务稽查。在调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时,发现该企业自营改增以来,有部分交通运输业务(11%税率)和物流辅助业务(6%税率)的应税收入额比例均为3∶1。这让检查组人员觉得十分可疑,随即要求企业提供此类业务合同,发现该企业作为受托方与客户签订的均为交通运输合同,合同以“门到门”“站到站”运输为主。合同总体框架为:由铁路运输系统作为第三方提供“站到站”运输服务,“门到门”的短途分送服务由该企业自身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提供,并在合同中注明了该企业承揽此运输业务所涉及的短期仓储周转、装卸搬运等具体工作环节。合同仅注明运输总价款,并约定该企业就运输过程中发生货运事故或出现货损、货差承担责任。
检查组随即约谈了M物流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坦言自己对营改增中的运输和物流辅助业务的区别不太理解,认为该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当中发生的装卸搬运类工作,应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独立于交通运输服务之外,因此就以一个固定比例将物流辅助服务单独划分出去,这样做就达到了分别核算的效果,也就符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各自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检查组发现,基于上述错误理解,在实际收取和开具发票操作中,M物流企业将取得的第三方运输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全额抵扣处理,在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则按照预设的比例计算销售额,分别开具11%税率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检查组认为,M物流企业承揽运输业务中所发生的装卸、搬运、仓储短期周转等工作环节是支撑“门到门”“站到站”运输业务的必要条件,缺少上述工作则无法实现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不能简单以一个人为设定的固定比例确定运输服务主业和辅助业务,更不能以此套用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例如,M物流企业为A客户提供“门对门”运输服务,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再从A仓库运输到甲地货站,到装车再到乙地货站和仓库等各运输环节,均需要装卸搬运和短期仓储,但这些工作是从属于运输服务主业的,是运输服务中必不可少且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是企业承揽运输业务必须付出的成本,不可能构成主体业务。因此,简单地按照一定比例将搬卸装运等工作从运输服务总价款中拆分出来,并套用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不能代表该企业承担了一项物流辅助业务,也无法做到收入与成本的合理配比。
换言之,假设M物流企业受上述同一客户委托为其再提供仓储服务,与委托方签订单独合同或在框架性合同中有单独业务表述,有具体的仓储服务价款或收费标准,在计收环节与运输收入做到明确区分等,可以认为M物流企业提供了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另一项应税服务,并做到了分别核算。在此情况下,就收取的该笔价款按照物流辅助6%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才符合106号文件规定。
建议
“营改增”对于物流行业的影响较大,检查组建议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最新的“营改增”政策,重点关注对于混合销售、兼营方面的规定。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当出现同时发生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要做到准确划分,分别核算,不然就会出现涉税风险。同时,准确掌握物流相关的税目定义,对于做出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中关于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物流辅助服务具体税目的定义。如果遇到掌握不准确的税务问题,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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