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筹划
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应算好销售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26日
判定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而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两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的依据
至今为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就是缴纳义务人的身份,有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注:因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本文不再涉及营业税纳税人)
第一种观点,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时至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延续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因此,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承接上述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将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范围从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继而认为,由于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均将享受优惠的对象限制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认为能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对象也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而得出结论:只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方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一般纳税人则无论月(季度)销售额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
第二种观点,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当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继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6〕12号文件承接了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精神,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追根溯源厘清问题解决争议
从以上两种观点各持的依据可见,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财税〔2014〕71号文件(财税〔2015〕96号文件予以延续执行)和财税〔2014〕122号文件都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表述。
矛盾的焦点则是,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表述的“由现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其扩围时所赖以依据的“现行”销售额标准究竟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厘清财税〔2016〕12号文件究竟是基于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还是基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
分析相关几个文件,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的财税〔2015〕96号文件继续执行的是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所适用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4〕122号文件是作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而财税〔2016〕12号文件则是对原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扩大适用范围予以规定。
不论是财税〔2016〕1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4〕122号文件,其适用对象的身份都是表述为“缴纳义务人”,并没有限制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因此,判定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所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两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的依据
至今为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就是缴纳义务人的身份,有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注:因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本文不再涉及营业税纳税人)
第一种观点,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时至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延续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因此,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承接上述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将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范围从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继而认为,由于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均将享受优惠的对象限制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认为能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对象也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而得出结论:只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方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一般纳税人则无论月(季度)销售额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
第二种观点,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当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继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6〕12号文件承接了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精神,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追根溯源厘清问题解决争议
从以上两种观点各持的依据可见,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财税〔2014〕71号文件(财税〔2015〕96号文件予以延续执行)和财税〔2014〕122号文件都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表述。
矛盾的焦点则是,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表述的“由现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其扩围时所赖以依据的“现行”销售额标准究竟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厘清财税〔2016〕12号文件究竟是基于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还是基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
分析相关几个文件,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的财税〔2015〕96号文件继续执行的是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所适用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4〕122号文件是作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而财税〔2016〕12号文件则是对原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扩大适用范围予以规定。
不论是财税〔2016〕1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4〕122号文件,其适用对象的身份都是表述为“缴纳义务人”,并没有限制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因此,判定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所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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