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开展2016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8日
会协[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2016年度工作安排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6年的证券所检查,以持续推动证券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为目标,继续坚持“五个并重”原则,即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优化流程,提升效率,突出重点,完善报告,提高质量。
检查中将充分利用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的成果,重点关注证券所质量控制体系自第一轮检查以来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变化,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评估证券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并根据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在开展业务项目质量检查时,要遵循风险导向的检查思路,关注高风险的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业务、境外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重点检查风险评估、舞弊和集团审计等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评估证券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是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指导证券所查找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根源。
二、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
(一) 检查对象
2016年,中注协将对下列5家证券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 检查时间
6月下旬至7月下旬,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现场检查。
8月中旬至8月下旬,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论证。
12月下旬之前,完成检查结果处理工作。
三、检查人员
中注协将组建5个现场检查组,每组10至13人,其中,来自各级注协和证券所的人员比例分别约为20%和80%。检查组长为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为提高证券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效率,每个检查组安排1名检查总监。
为切实做好2016年证券所检查工作的现场督导,中注协将成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行业专家、中注协访问研究员和监管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检查组现场检查进行技术指导,解答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参与现场检查结果论证等。
四、检查纪律
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廉政建设,相关地方注协和证券所请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促进检查人员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全力维护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
五、现场检查开始前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 被检查证券所
一是及时归整业务档案。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切实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时提交被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模板见附件1),确认业务档案归整完毕。
二是做好自查工作。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与要求,查找和改进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与不足,并于6月15日前向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提交自查报告电子版(模板见附件2),以及本通知所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3至附件6,分所不需填报附件5至附件6)。
三是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指派1名合伙人负责统筹相关事宜,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切实加强对分所的监督与指导,积极配合检查组到分所开展工作。请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本所负责配合中注协检查组工作的合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中注协。
(二) 各相关省级注协
请各相关省级注协在现场检查工作开始前,积极联系本地区被检查证券所,督促其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为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相应的协助、支持与配合。
中注协联系人:业务监管部 周萍;
电话:(010)88250184;
传真:(010)88250055;
邮箱:zhouping@cicpa.org.cn。
附件:
1.被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模板)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模板)
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式样)
4.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式样)
5.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式样)
6.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表(式样)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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