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2月)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19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我单位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设备可以抵减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规定:“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即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的税控设备抵减的增值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
3、我单位主营业务是销售生肉制品给超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免税政策,我单位销售时还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因此,贵单位的上述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什么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5、邮电通信业也是营改增范围吗?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邮电通信业不是营改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