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月)
添加日期:2013年02月18日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公告〔2012〕2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因此,企业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附送鉴证报告。
2、我单位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
…… (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附件一《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第(二十四)项规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因此,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企业发生的雇佣实习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实际支付给实习生的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季度预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纳税人季度预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