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服务项目 > 热点问题 >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月)

热点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月)

添加日期:2013年02月18日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税控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同时存在二维码、84位字符和108位字符三种密文形式(具体票样见附件)。”因此,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密码区,没有税控码。

2、饲料生产企业有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建议企业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如符合该文件规定的饲料种类可凭相应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同时,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207号)第一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四)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五)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企业可根据生产产品的类别按照上述规定准备相应材料。

3、一般纳税人还有资格证书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现在没有资格证书。

4、企业2012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到2013年还能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留抵税额与形成期间无关,可以在2013年继续抵扣。

5、单位购入的用于公司年会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购进的用于年会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697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