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项指南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17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事项和政策变化要点两个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系统更新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随申报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除财务报表外,可不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一)申报类资料
1、财务报表。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要求。
3、政策性搬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
5、跨省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的总、分机构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57号)。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国有工矿、林区和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发生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材料。
8、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应提交书面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年第1号)
9、企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要求,报送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要求,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要求,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12、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
13、资产(股权)划转应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
14、其他按照规定应该随汇算清缴申报应当报送的申报资料。
(二)备案类资料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后),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程序办理。
四、纳税申报系统使用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小幅修改,具体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可通过我局网站(www.tax861.gov.cn)汇算清缴专栏的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二)减免税备案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我局对2015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维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用户使用手册》可通过我局网站汇算清缴专栏的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具体使用界面如下: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附送资料)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取消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附报资料表的填写,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附送资料)可通过北京市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进行上传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附送资料)用户使用手册》可通过我局网站汇算清缴专栏的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具体使用界面如下:
第二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限定范围: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案例1:A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10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且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现进行四季度纳税申报。
该企业应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减免税额=25x15%=3.75(万元)
企业全部享受了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减半征税金额=25x15%=3.75(万元)
案例2:B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且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现进行四季度纳税申报。
该企业应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减免税=25x3/4x5%+25x1/4x15%=1.875(万元)
其中减半征税金额=25x1/4x15%=0.9375(万元)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三、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四、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五、中关村扩围政策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六、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2014〕42号)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九、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16年2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7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8 | 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9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0 |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1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2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3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4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15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16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7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8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9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1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2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23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24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2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6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27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8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29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0 | 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31 |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32 | 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33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4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5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
36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37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38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9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0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1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2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3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4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5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6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7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8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9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0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51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2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53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54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55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