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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项指南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6日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4061


税务总局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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