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有无纳税义务?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9日
问:某市民其夫妻俩拥有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夫妻协商,把两套房产分为每人一套。也就是说,每套房产的一半要赠与对方,两本《房产证》上两个人的名字,每本要变成一个人的名字,产权归一个人所有。那么,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否有纳税义务?
答: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5]246号)明确了,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免征契税、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