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信用等级纳税企业放宽发票使用量的标准如何确定?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9日
问:我单位是A级信用等级纳税企业,按照国税局对A级信用等级纳税企业的服务承诺:我单位可以享受放宽发票使用量的规定。2015年12月份我单位不慎作废5份专用票,2016年1月份到国税领票时,国税局在原有限购量的基础上扣减了5份发票使用量。请问: 对A级信用等级纳税企业放宽发票使用量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放宽发票领购限量”是对纳税信用良好纳税人的一种鼓励措施。因纳税人情况千差万别,目前尚无量化的标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充分注意纳税人纳税信用差异,认真执行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鼓励和管理承诺;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履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