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主体?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8日
问: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人是否是铁矿的法人呢? 如果铁矿的法人甲将此铁矿承包给个人乙,那纳税人是法人甲还是个人乙呢? 如果个人乙再转包给个人丙,纳税人又是谁呢? 如果丙再转包……比如转包到第一百个人,那纳税人又是谁呢?
答:《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七条规定,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过“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何种方式经营,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若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 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