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安置残疾人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4日
问:我公司是生产加工铸件的企业,安置了部分聋哑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请问,我公司安置的残疾人每天工作半天,能否同样享受这一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据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每天工作半天,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