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合同能源管理资产如何做账?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4日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现正处于建设期。近期我公司与A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废水处理改造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建设期6个月,从2013年11月~2014年4月。项目投资总额3700万元,从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年内是项目效益分享期。分享期内每季度节能减排收益预计是188.26万元,共20个季度。合同能源服务方收到款后向我方开具正式服务发票。项目资金年利率9%浮动。我方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资金担保。本合同有效期满前,我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设备及安装的所有权属于合同能源服务方;我方在合同有效期满前,按规定付给服务方全部节能减排收益后,节能设备及安装的所有权转移给我方。现在服务方已经把项目全款划入我方账户。请问:
我公司资产计税基础是多少?如何财务核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第五款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第(三)款完善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合同期内应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用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贵公司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贵公司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应注意,贵公司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