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4日
问:我是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请问那些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且应如何计算该笔金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据此,贵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若符合上述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