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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变?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4日

问:2013年末无形资产增资5000万,最后是5500万注册资金,其中500万货币,无形资产摊销原按10年摊销,现改为按20年摊销可不可以?由于想要上新三板,2015年需要减资,此修改摊销年限对2015年减资或是新三板有无影响?

答:关于改变摊销期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若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使用寿命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改变摊销期限。改变摊销期限与损益相关,与减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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