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如何征税?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4日
问:某公民甲从A国旅游带回一批商品。其中,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非烟草、非酒精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以外商品)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元。同时,从A国携带名牌皮包若干个,折合人民币10万元;携带照相机5部,折合人民币15万元。已知名牌皮包最惠国税率为20%,;照相机最惠国税率为15%, 公民甲这次出国旅游需要缴纳多少税?
答:《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标准有关事宜》(海关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民甲携带的自用5000元商品免缴关税,但应缴进口增值税。对从国外购买的名牌皮包和照相机,应按最惠国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公民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关税=10×20%+15×15%=4.25(万元);
2.增值税=(0.5+10+15+4.25)×17%=5.0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