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添加日期:2019年07月02日
问题: A 公司是 2018 年 1 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 年 9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 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 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税务总局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 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一般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 政策)。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 参与计算。因此,A 公司应按照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