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适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添加日期:2019年07月01日
问题:某纳税人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 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 50%,但是 6-8 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税务总局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 3 个月(5-7 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 2019 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 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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