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183天 ?
添加日期:2019年03月08日
问题:外籍个人自2018年1月1日在中国工作,无住所,期间未离开中国,2019年度判断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是自19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183天还是自1月份就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据此,外籍个人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为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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