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能再继续报销了吗?
添加日期:2019年01月15日
问题:“挂牌前…… 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是代表2019年以后,类似“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能再继续报销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据此,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使用,另有规定除外。对取得2019年以后开具的各省国税监制的发票,属于不合法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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