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8年12月07日
问题:企业租赁一间办公室,租金已付,但由于企业搬迁,房屋租期未到,现将所租办公室无偿提供给其关联公司使用,租赁费用每月在本公司摊销,此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据此,企业将租赁的办公室,无偿提供其他单位使用,应视同提供转租服务,应按“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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