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工作室,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8年11月08日
问题:核定征收的工作室,付给别人的劳务费、营销费等转到个人账户的那些,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对支付个人所得,未采取核定征收。由此,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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