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核定征收的工作室,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8年11月08日

问题:核定征收的工作室,付给别人的劳务费、营销费等转到个人账户的那些,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对支付个人所得,未采取核定征收。由此,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0315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