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誉的支出,如何扣除?
添加日期:2018年08月13日
问题: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扣除。这里的企业整体转让是指母公司整体转让还是子公司整体转让?商誉在合并报表里体现,纳税主体又是个别报表,请问这里应该如何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据此,企业整体转让是指转让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全部产权。由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时,外购商誉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转让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局部转让,外购商誉支出,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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