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个人劳务费,是否缴税?能开发票吗?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09日
问题:支付个人劳务费,代扣个税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需要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个人劳务费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劳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3%计缴增值税,由支付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否则,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