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列支是否需要说明,存不存在税务风险?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16日
问:母公司下有广东分公司,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某些员工在分公司领取工资和缴纳社保,想问下如果分公司员工为母公司跑业务发生的差旅住宿费,可否由母公司税前列支,进项税由母公司抵扣?如果列支是否需要说明,存不存在税务风险?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员工为母公司跑业务发生的差旅住宿费,母公司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允许进项抵扣并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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