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准备金为负数是不是可以按照限额纳税调减呢?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16日

问:保险行业计提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负数是不是可以按照限额(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8%)纳税调减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据此,保险公司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8%提取并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 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负数),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纳税调减处理)。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0473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