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上哪种方式更能给企业减少税负?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16日
问:商贸企业的出口免退税和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账务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税上哪种方式更能给企业减少税负?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 号)规定,(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二条规定,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
(具体范围见附件 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据此,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免抵退税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免退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