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公司给全员购买的补充医疗(商业保险),可不可以按照工资基础5%限额作为公司费用税前扣除;必须得计入工资薪金吗?根据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那我们给全员上的补充的商业保险,这部分能够直接做公司费用吗税前扣除吗?但是根据财税〔2017〕 39 号,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那这又要计入工资,所以不确定这种应该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 号)规定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39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即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也不属于工资薪金, 属于商业保险费,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视同个人购买 ,允许从当年(月)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时予以税前扣除,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