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公司委托别的企业给客户制作展板,加工好的展板,收回后属于商品吗?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广告业公司委托别的企业给客户制作展板,加工好的展板,收回后属于商品吗,给客户开发票?展板制作费?是这样操作吗?
答:《广告法》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业公司外包展板制作,应按‘广告服务’ 6%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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