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广告业公司委托别的企业给客户制作展板,加工好的展板,收回后属于商品吗?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广告业公司委托别的企业给客户制作展板,加工好的展板,收回后属于商品吗,给客户开发票?展板制作费?是这样操作吗?

答:《广告法》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业公司外包展板制作,应按‘广告服务’ 6%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397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