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对于非上市公司建立的可立即行权的无等待期的员工持股计划适用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么?有关计算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8号)规定
一、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据此,非上市公司建立行权的无等待期的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于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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