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临建的售楼处,如果后期没有拆除,也没有销售,而是转给了物业使用,那么他的成本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  (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于所开发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依据上述规定,未拆除的临建的售楼处,自用或无偿转给了物业使用,其建造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予扣除。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178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