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A公司和B公司因为挖煤对一个铁路进行了损坏,C公司承接修复工作,A公司B公司各出3500万进行修复赔偿,但合同中C公司只开票给A 公司7000 万,请问,1、B 公司这 3500 万能否在税前扣除?2、或者有没有其他处理方式,如让A 公司在给B 公司开 3500 万的发票等,如果可以,发票明细开什么?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取得一张发票。 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经主管税务核准,另一方可凭合同协议确认的分割单、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