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日料品牌a承办了b公司的餐厅, 每个月给b公司承包费5万,餐馆外面挂着a品牌的牌子。但前台贴着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客户授权使用a品牌的授权书。但a品牌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向客户支付承包费。给a开房租的发票吗?还是开其他内容的发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47号)第三条(二)规定,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承包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无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 发包方为纳税人,计缴相关的税收。 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取的价款, 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征收增值税,开具收款凭证。(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