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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个人房屋替个人承担得税金怎么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问:企业租赁个人房屋,让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税金(流转税、个税、房产税等)由企业再支付给个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怎么入账,能不能税前扣除?企业租赁个人房屋替个人承担得税金如何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负担应纳税款的,应计入成本费用核算。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及其附加, 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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