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收承租户房租违约金,给对方开发票吗?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问:管理公司收承租户房租违约金,给对方开发票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管理公司收承租户房租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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