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 对方公司2016年5月开的专用发票,业务人员一直没交财务,这次清理预付款发现了,发票过期了,应该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据此,企业取得2016年5月开的专用发票,因业务人员没交财务(不属于客观原因),超过180日内内未办理认证、申报抵扣,其进项税不予抵扣,直接转入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