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款,有什么要求?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从境外母公司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然后再归还,请问这个借款从境外进来,再出去,对金额有限制吗?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答:《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
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 ……、金融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境外借款,通过境内银行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结汇使用。对向境外单笔支付利息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