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是否能够税税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资产损失25号公告里的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如果企业有笔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360万,企业3年间追讨过,但是债务人以企业提供的技术不达标为由一直拒绝支付,最终企业也和债务人签订了不要此笔款的协议。这样是不是相当于企业主动放弃了债权,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四)规定,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据此,企业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发生的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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