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境内公司向境外股东(澳大利亚)分配利润,是否区分利润形成的时间来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公司2005年成立,现在分配的利润能否说是2008年形成的,不带扣代缴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