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权投资损失能否在境内所得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境外股权投资损失能否在境内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境外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转让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是否有区别?
答:1、投资损失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此 ,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包括境外),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允许税前扣除。
2、注销与转让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对撤回或减少投资,允许扣除股息所得后,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股权转让,不得扣除留存收益,若按公允价格转让股权产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